邢台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:
地址:邢台市开发区江东1路28号
根据《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》第十九条之规定,本机关于2018年5月9日对你公司未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公司开发建设的[2012]36号地块(“警苑小区”项目),在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,未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。此行为已违反了《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》第十九条之规定,依据《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和《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》, 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(壹万元)整的行政处罚。
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 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中华大街支行,账号100148560192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
2018年6月5日